格爾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實施?“評定分離”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公共資源交易“放管服”改革,鞏固整治規范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工作成效,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環境,全面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引導招標人充分合理行使擇優定標權,實現招標人權責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辦〔2023〕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評定分離”是指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評標”與“定標” 階段進行分離,評標階段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咨詢建議,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定標階段由招標人自行組建的定標委員會按照科學、民主決策的原則,根據中標候選人的報價情況和評標委員會提供的技術咨詢建議,擇優確定中標人。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納入《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道路交通、水利水電、園林綠化等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服務的采購。
第三條 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 號)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按本規定實施“評定分離”。
第二章 評 標
第四條 實施“評定分離”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階段按照青海省現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按照《海西州工程建設領域遠程異地評標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抽取確定。
第六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向招標人推薦3個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并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提出評審意見,指出其投標文件的優缺點和注意事項。
第七條 經評標委員會審核,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少于3個時,由評標委員會作出是否具備競爭性判定,如具備競爭性,可繼續推薦中標候選人。否則,招標人應重新組織招標。
重新招標的項目,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合格投標人的評審意見提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可按照原招標文件的規定進入定標程序。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按相關規定選擇發包方式。
第八條 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結束后無異議的,招標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召開定標會議確定中標人。
公示期投訴異議經查實成立的,取消對應中標候選人資格,招標人可以選擇遞補至3個后繼續定標,也可以重新招標。是否重新推薦或者補充中標候選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三章 定 標
第九條 招標人根據項目投資規模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3人以上單數,組長由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班子成員擔任,其他成員由招標人按照“三重一大”研究確定,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定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條 定標委員會應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1個中標人,并向招標人提交定標報告。定標委員會成員應客觀、公正地履行定標職責,對所提出的定標意見承擔相應責任。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中標候選人進行定標前考察,并將考察情況書面報告提交定標委員會參考,考察報告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傾向性意見。招標人組織考察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在定標前向定標委員會介紹項目基本情況、中標候選人情況、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及定標規則等內容。定標委員會可以要求中標候選人擬派的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在定標會議現場進行闡述并答辯,但相關要求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三條 定標委員會結合項目實際和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選擇定標因素。
(一)比優選擇時,可參考中標候選人近3年內以下因素:
1.投標報價: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報價競爭方法。
2.企業實力:企業綜合(資質等級、售后服務、科技創新)、業績獎項(項目業績、工程質量安全獎、安全文明工地)、財務狀況(企業營業額、流動比率、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流動資金、繳納稅收、項目資金保障)等。
3.企業信譽:誠信分值(青海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公布的企業誠信分值)、表彰表揚(縣級以上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頒發的表彰表揚通報)、履約情況(過往履約記錄、建設單位履約評價)等。
4.項目機構:項目負責人履歷(項目負責人業績、榮譽、從業年限、職稱以及在企業任職情況)、項目機構成員配置(專業配置齊全程度及合理性,技術負責人職稱、從業年限,項目管理人員的證書、職稱)、質量安全管理措施等。
5.招標人認定的其他優良行為。
(二)比劣選擇時,可參考中標候選人近3年內以下因素:
1.有無圍標串標,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行為。
2.有無掛靠,以他人名義投標,出借資質供他人投標的行為。
3.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等有無不良記錄。
4.投標人有無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安全問題。
5.招標人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第十四條 定標委員會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確定中標人:
(一)價格競爭定標法。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報價競爭方法,如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等定標。
(二)投票表決定標法。包括票決數量法、票決計分法。
1.票決數量法。定標委員會成員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記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為中標人。當最高得票相同時,對得票最高的中標候選人再次進行記名投票,直至選出中標人。
2.票決計分法。定標委員會成員對中標候選人進行投票記分排名。例如中標候選人數量為3個,則取中標候選人最高得分為3分,其次為2分、最低分為1分,匯總定標委員會各成員記名投票打分情況,總得分最高的即為中標人。當最高得分相同時,對得分最高的中標候選人再次進行記名投票打分,直至選出中標人。
(三)集體議事定標法。根據集體議事規則進行集體決策,由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充分發表意見并作書面記錄確認,最終由定標委員會組長確定中標人。
(四)競爭性磋商定標法。由定標委員會與中標候選人就投標報價、技術、服務標準等事宜進行競爭性磋商,最終以票決方式在中標人候選中確定中標人。
第十五條 定標地點由招標人自行選擇,如不具備條件可申請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定標工作應全程錄音錄像,建立全過程檔案,便于后期進行追溯。
第十六條 定標結束后,招標人應及時將定標結果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示不少于3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數據局是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部門,負責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指導、協調、綜合監督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信息化和科技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等行業主管部門是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國辦發〔2000〕34 號)、《青海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青政辦〔2024〕24 號)、《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青政辦〔2023〕87 號)、《青海省招標投標投訴處理辦法》(青政辦〔2022〕18 號)相 關規定,負責本行業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執法和招投標過程中的投訴處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為招投標交易提供場所和信息平臺流程服務。各相關單位要加強聯動,密切配合,形成常態化工作機制,保障工程建設項目開標、評標、定標等各環節順利進行,共同協調推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評定分離”。
第十八條 招標人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定標機制和內部控制程序,將“評定分離”納入本單位“三重一大” 審議事項范圍,對整個招標和定標過程負責,提高重大決策的透明度和決策質量。定標工作應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監督,并納入招標人派駐紀檢部門的監督范圍。
第十九條 招標人在定標結果確定后15日內將定標情況報行政監督部門、綜合監督部門備案。書面報告應包含:定標委員會名單、定標方案、中標候選人考察報告(如有)、中標人名稱等信息。
第二十條 中標人不得無故放棄中標。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因異議、投訴查實被取消中標資格的,招標人可以在剩余中標候選人中,按照原定標程序和方法,組織原定標委員會重新定標,也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定標工作有異議的由招標人答復,投訴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異議和投訴的處理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應當嚴格遵守工程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評定分離”實施中,存在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參與制定、執行本規定的各級領導干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中辦發〔2018〕29 號)實行容錯免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未說明的其它招投標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青海省現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少于”不包含本數,“ 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未盡事宜由市數據局牽頭協商解決,并負責解釋工作,本規定實施期間,國家和省州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