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青政辦[2004]75號
【實施日期】2004/04/29
【頒布單位】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一條 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國有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抵押或質押的商業貸款資金;
(二)國家融資包括:國家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籌集的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
(三)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
第二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其招標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其招標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旅游資源開發等項目;
(三)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四)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房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建設和服務項目,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一)、 (二)、(三)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符合前款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如需調整的,由省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